未經合管中心批準私自到縣外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藥費用不予補償。
符合轉診制度並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轉診,須符合下列條件:1.縣級醫療機構無法確診的疾病;2.縣級醫療機構無條件治療的疾病;3.危、急、重病人須就近住院搶救的。
參合患者在經所轄區中心衛生院不能診治的,需經轄區中心衛生院向縣級醫院開具轉診審批單。參合農民因病需轉往市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應由縣級醫療機構出具轉診審批單,經合管中心批準。轉往市域外住院的需經縣合管中心批準。危、急、重病特殊病人和因事外出及外出務工人員在市域內發生急診需住院者可以先就近搶救治療,但需在入院後5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內憑醫院診斷證明、合作醫療證、身份證到縣合管中心補辦轉診審批手續。
經批準到縣外未實行出院即報的醫療機構住院,需先行墊付有關費用。出院後持本人和代辦人身份證、出院證明、費用總清單或處方、有效票據、合作醫療證、轉診審批表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按規定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