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構成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分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五條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重特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個人承擔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購藥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等。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分別核算,不得挪用。
擴展數據: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九條超過起付標準且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職職工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5%,壹級醫療機構95%,二級醫療機構90%,三級醫療機構88%;
(2)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97%,壹級醫療機構97%,二級醫療機構95%,三級醫療機構93%。
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654.38+0.5萬元。自然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支付達到最高支付限額後,超出限額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具體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