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後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2)向吸食、註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p>(4)其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規定(三)》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個人或者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為吸食、註射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提供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提供鴉片二十克以上、嗎啡二克以上、杜冷丁(Dulcolax)五克以上(100毫克/支規格的註射劑五十支以上、50毫克/支規格的片劑壹百片以上;片劑規格二十五毫克/支)二百片以上,五十毫克/片規格壹百片以上),鹽酸二氫埃托啡零點二毫克以上(註射劑或片劑規格二十毫克/支、片劑規格十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侖、安眠酮壹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利眠寧、安定、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