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將原來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修改為“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和“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同時,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後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