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需要,可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診;必須使用搶救藥品的可適當放寬範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