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國民法典》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動的壹方應對他人的勞動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可以向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追償損害。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各方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壹方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壹方給予賠償。接受勞務壹方賠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