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應當標明通用名稱、成分、含量、規格、生產企業、產品批準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停藥期、禁忌癥、不良反應、註意事項、運輸、儲存和保管條件以及其他應當用中文說明的內容。有商品名稱的,還應當註明商品名稱。
除上述內容外,獸用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警示內容,其中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標誌;獸用非處方藥的標簽或者說明書還應當印有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非處方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