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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建立了什麽體系?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了以“人類* * *和同壹繼承財產”原則為基礎,以“平行開發制度”為特征的國際海底區域制度。聯合國秘書長通過協商達成的《關於實施XI部分的協定》仍然維持了國際海底區域制度的這壹基本框架,即“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同壹繼承財產”,壹方面由代表全人類利益的國際海底管理局通過其企業部直接進行開發,另壹方面由締約國及其公私企業通過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勘探和(或)開發合同進行開發。

《公約》為"區域"內的勘探和開發活動建立了壹個平行的開發系統,即"區域"內的活動由企業部進行;壹締約國或國有企業,或具有壹締約國國籍或在壹締約國擔保下受該國或其國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公約》XI部分和附件三規定的條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組合,應與國際海底管理局合作。

為了確保以符合"區域"內活動基本原則和政策的方式實施這壹平行發展制度,《公約》規定了審查和批準勘探和(或)開發工作計劃的程序,以及具體措施,例如承包者和管理局以合同形式簽署經批準的工作計劃。《公約》強調了國際海底管理局的作用,該管理局有權對"區域"內的活動進行必要的控制,制定相關條例,並有權檢查與這些活動有關的所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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