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保險法》第二十壹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保險人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已經及時知道或者通過其他途徑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