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毒性藥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2、成批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交給專門機構處置。
3、壹批含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械報廢後,應交給專門機構進行處置。
4.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病毒種子保存液等高風險廢物應先在生產地進行高壓滅菌或化學消毒,再作為感染性廢物收集。
5.隔離的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雙層包裝,並及時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