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①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二)未按照規定報告、調查、評價和處理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性藥品不良反應的;③不配合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群體不良事件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