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壹般指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條例是指國務院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地位僅次於法律。
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並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法律規範形式。其效力等級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多數不特定的具體事項,在本行政區域內或者其管理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壹定時期內相對穩定,並可以發布的文件。在壹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可以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