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利益的案件,出現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重大人身、財產權政公益訴訟等,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對於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利益,社會高度關註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壹)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的(二)行政公益訴訟(三)被訴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規範性文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在向行政機關送達的權利義務告知書中,應當壹並告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法定義務及相關法律後果等事項。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出庭通知書,並告知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可能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
行政機關在庭審前申請更換出庭應訴負責人且不影響正常開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