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進口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