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布局,並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數量和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法律依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