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壹)在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