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以藥品的有毒物質和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為根據的,與銷售假藥的多少無關,也就是說,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管該行為是否產生了危害後果,都要受到刑事追究。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壹)含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
(二)不含標示有效成分,可能誤導診療的;
(三)標示適應癥或者功能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導致診療誤導的;
(四)缺少標示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用藥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