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註“麻”、“精壹”;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註“精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樣式統壹印制。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為1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1次用量,藥品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1次用量,藥品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法律依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後)。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