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國家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書信應當經監獄查驗。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扣押。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49條 犯人接受物品和錢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