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擅自變更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註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使用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