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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如何處理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單位?可以禁止嗎?依據是什麽?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查處:

(壹)擅自變更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註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使用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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