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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註冊商標被“撤三”後,到底該怎麽處理?

被提出撤三後,要收集哪些使用證據?

那麽,什麽才是有效的“使用”證據呢?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並鑲嵌於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均可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提交。

另外,提醒大家,在收集證據時要註意證據中所體現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的壹致性,以及證據的形成時間等問題,確保“使用”證據的有效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商標不被“撤三”。

值得註意的是,在有關“撤三”的法律條款中,還規定了可以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特殊情況,也就是《商標法》中所講的“有正當理由”不使用註冊商標的情況。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的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屬於“有正當理由”,不予撤銷該商標。如因藥品上市審批等原因導致某藥品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則屬於“有正當理由”,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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