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定做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應當完好退貨。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的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的貨款。退貨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