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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政府采購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公開、公正、公平競爭、誠信原則;

2、保證質量、及時到位、性價比優先原則;

3、先審批、後采購原則;

4、實行采購品規目錄和合格供應商目錄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新藥引進管理辦法》

第十條 新引進的醫用材料、醫械準字的試劑,由使用科室申報主管部門評價(分管領導審批(藥物及治療委員會主任),進入醫院醫用材料采購品規目錄。主管部門評價應以會議形式進行,實行無記名表決和回避制度,並向醫院藥物及治療委員會主任提交書面報告。特殊用途、臨時使用醫用材料報主管部門(設備科)和醫務處審批後由分管副院長審批同意後采購,在購置當季度論證後確定是否納入醫院醫用材料采購品規目錄。

第十壹條 新引進的其他材料、非常規使用貨物,由使用科室申報主管部門評價分管院長審批,進入醫院其他材料采購品規目錄。非常規使用的設備維修材料,單件在100元以內,設備主管部門可自行購置,年度自行購置總價控制在2000元以內。

第十二條 預算內的新引進和更新固定資產,經設備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納入年度采購計劃。臨時及應急需用的或更新的固定資產由使用科室申報主管部門評價分管院長審批院長審批後實施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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