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獲悉或者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後,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填寫藥品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每例及時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