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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做醫學鑒定還是做司法鑒定

法律分析:1、醫療事故鑒定是由醫學會進行,醫學會是由當地各醫院的專家組成,難免行業保護之嫌;司法鑒定是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相對中立、公正。2、《民法典》生效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只需做司法鑒定,不再做醫療事故鑒定。醫療鑒定多註重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認定,司法鑒定重在解決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這種過錯與損害後果是否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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