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結清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將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5 號,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均小於 1 元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均為零。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含臨時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消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1.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2.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售額的;
3.財務制度不健全的;
4.有偷稅行為或虛開增值稅發票的;
5.未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