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與酒店協商賠償問題,也可以直接撥打消費者投訴熱線或者撥打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電話投訴,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