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業證書 "有兩種,壹種是醫師職稱證書,壹種是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必須具備兩種證件才能行醫。
《中華人民****、國家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取得醫師職稱證書和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屬於 "非醫師行醫",未造成醫療事故的要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醫療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醫療事故行政責任外,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