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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清單

法律分析:

(壹)治療(醫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ii) 住院夥食補助費。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 70%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iii) 出國(境)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工傷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並經醫療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其交通食宿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d) 康復治療費。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等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vii) 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viii)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標準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的賠償標準不同。具體補償標準如下壹級傷殘為 27 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 25 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 23 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 21 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 18 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 16 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 13 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 11 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 9 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 9 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 10 個月的本人工資。(ix) 傷殘津貼 (ix) 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j)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k) 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工亡職工生前無勞動能力並為工亡職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配偶的比例為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鰥寡孤獨每人每月在上述比例的基礎上再增加 10%。每個供養親屬的核定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工亡職工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xiii) 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規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註:上述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 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計算。綜上所述,關於工傷賠償標準壹覽表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在受到工傷後要及時聯系用人單位進行工傷認定,這樣才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因為工傷認定也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不在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將無法得到工傷賠償,所以大家要多了解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夥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壹次性享受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發給遺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繳納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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