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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是什麽?

答案:c

壹個選項,考察擴展解釋和類比解釋的區別。(1)制造火炮的行為確實比制造槍支的行為危害更大,可以認為是以輕為主的自然解釋。(2)但是,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因此,需要決定解釋方法是外延解釋還是類推解釋。(3)“炮”和“槍”是不同種類的東西,屬於並列範疇;“槍”不能包含“炮”。並列關系是類比,應該算是類比解釋,而不是展開解釋。因此,將制造槍支的行為認定為非法制造槍支罪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這壹行為應該被判無罪。(4)當然,制造彈殼的,可能構成非法制造彈藥罪。(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只列出了各種槍支,沒有列出大炮。

b選項,考察當然的解釋和“假藥”的含義當然,解釋是指基於物種和嚴重程度比較的邏輯解釋。(1)普通大眾認為“假藥”的普通含義是指沒有療效的藥物。(2)但2017年修訂的《刑法》第141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的藥品和非藥品。”(3)2019 12 1生效的新《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1款,不再列為“假藥”。但仍規定假藥有四種:①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③變質藥品;(四)藥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4)既包括無療效的藥物,也包括部分有療效的藥物,如第四類。這種解釋超出了“假藥”(即沒有療效的藥品)的壹般含義,但並沒有超出“假藥”(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最大含義,是壹種擴展解釋,而不是自然解釋。(五)不違反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刑法定原則。

c選項,考察縮小解釋的意義。(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二項規定,在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中的“情報”壹詞,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2)該司法解釋屬於狹義解釋,理由是“情報”(日常生活的含義)的壹般字面意思是指“有價值的信息”,無論是否公開,其內容是什麽(如日常生活中的買賣信息)。司法解釋將“情報”解釋為“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有關規定尚未公開或者不應當公開的事項”,其解釋結論小於其壹般字面意義,因此是狹義解釋。

d選項,考察解釋方法的順序關系。(1)所有的刑法解釋都應該從字面解釋開始;但在位次上,並不是所有的文義解釋都優先,文義解釋(禁止類比)和目的解釋都是決定性的。(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213條規定的“相同商標”,是指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不能區別,並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換句話說,既包括完全相同的商標,也包括極其近似的商標,這是壹種擴大的解釋,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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