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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燃氣管理辦法(2018)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眾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法。 國務院《城市燃氣管理條例》、《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燃氣供應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使用、燃氣燃燒器具的安全管理和銷售、安裝維修。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天然氣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燃氣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安全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供應、規範服務、高效節能、協調平衡各種氣源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燃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應急保障和事故處理機制。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燃氣管理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規劃、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價格、國土資源、園林綠化、農業、林業、水利(水務)、環境保護、商務、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行業提高服務質量、技術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規劃、建設和應急保障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級燃氣發展規劃,制定燃氣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上壹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城市建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範圍內的高層住宅和新建住宅區,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鼓勵已被燃氣管網覆蓋的工業企業優先使用管道天然氣。

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燃氣設施的投資和建設,也可以委托燃氣經營企業建設建設用地紅線內的燃氣設施。

建設單位在編制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對施工區域內的地下管線進行詳細調查,並征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對氣源接入點和用氣需求的意見。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依法履行項目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燃氣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制度。第十條燃氣發展(專項)規劃範圍內的燃氣項目,規劃部門在出具燃氣項目選址意見時,應當征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燃氣工程項目應當執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實行質量安全監督。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二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的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移交工程竣工資料,並辦理供氣手續。第十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組織編制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確定燃氣應急的來源和種類、燃氣儲備布局、儲備總量、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啟動要求。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鼓勵和支持燃氣企業建設應急氣源儲備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燃氣應急保障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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