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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中華人民**國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急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立法目的] 為了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保護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以及與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壹條 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和其他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 【立法原則】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便民利民、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主體】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機械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劃;應當將農業機械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推廣,采用先進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方法、技術、裝備。

二是二期農機監督管理規劃。

第二章農業機械

第六條【登記管理】國家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實行登記制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業機械經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後方可使用。尚未登記臨時使用的,應當領取臨時牌證。

登記管理分為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由國務院農機主管部門指定式樣並監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核發農業機械號牌,不得要求農業機械懸掛其他號牌。

第七條【登記】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居住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登記。

申請農業機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證件:

農業機械所有人身份證明;

農業機械原產地證明;

農業機械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農業機械進口證明三份;

農業機械登記時應當提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規定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產品型號的,還應當提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機構在受理拖拉機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八條【變更登記】已辦理登記的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向辦理農業機械變更登記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農業機械機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底盤或者車架的;

四更換掛車或者掛車車架的;

五因質量問題,生產廠家更換整機的;

六農業機械所有人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農機監理機構管轄範圍的。

申請農業機械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壹、農業機械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三、農業機械行駛證。

屬於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壹的,還應當提交農業機械檢驗合格證;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之壹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

農業機械所有人住所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遷移的,農業機械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登記備案。

第九條【轉移登記】已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農業機械,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辦理農業機械轉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農業機械登記地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提交農業機械檢驗合格證明,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壹、當事人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四、農業機械行駛證。

第十條【抵押登記】農業機械所有人以農業機械作為抵押物質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由農業機械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提出申請,填寫《農業機械抵押登記/註銷抵押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壹、抵押人、抵押權人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三、抵押人、抵押權人依法簽訂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依法簽訂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在農業機械登記證書上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壹條【註銷登記】已經登記的農業機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農業機械所有人不申請註銷登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告該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農業機械滅失申請註銷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登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不得辦理農業機械登記。

第十三條【牌證補發】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遺失或者損毀,農業機械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經與農業機械登記檔案核實後,自收到補發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

第十四條【技術檢驗】農業機械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接受年度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標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已辦理安全檢驗登記的農業機械,其登記內容與農業機械登記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的,不予檢驗。

農機安全檢驗應逐步社會化。承擔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按照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標準進行檢驗。

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大綱和標準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農業機械檢驗標誌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指定式樣並監制。

第十五條 【其他農業機械管理】其他農業機械應當實行登記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未實行註冊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章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

第十六條【駕駛證、操作證制度】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實行登記管理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對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農業機械的操作人員實行操作證制度。

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種類和監制。

第十七條 【駕駛證、操作證的申領和培訓】申領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駕駛、操作許可條件。

持有外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人員,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駕駛、操作證條件,經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檢驗合格的,可以向中國人民***和國家核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考試科目、內容和考核標準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申請人,在5日內發給相應類別的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農機駕駛培訓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取得駕駛培訓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培訓業務。

第十八條【補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遺失、損毀的,農業機械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對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檔案核實無誤後,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補發。

第十九條【換證】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壹是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是戶口遷出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核發地所在轄區農機監理機構的;

三是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記載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

四是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自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換證之日起三日內受理換證申請。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二十條【牌證有效期】拖拉機駕駛證的有效期為六年、十年和長期有效。其他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為二年。農業機械駕駛人初次取得農業機械駕駛證後實習期為十二個月。

第二十壹條【記分管理】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實行記分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依法執行。

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拖拉機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應當通知拖拉機駕駛人在15日內到核發拖拉機駕駛證的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具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人在接受教育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相應的考試;拖拉機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記分達到十二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前款學習內容考試合格後,十日內還應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拖拉機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絕參加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告其駕駛證停止使用。

在拖拉機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達到十二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拖拉機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未達到十二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審驗制度】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時,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對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進行審驗。

第四章 農業機械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牌證使用】農業機械牌證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在農業機械指定位置,並保持清晰、完好,不得故意遮擋、汙損。拖拉機及其掛車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號牌,字樣應當端正並保持清晰。

應當隨車攜帶農業機械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二十五條【安全設施】農業機械的安全銷(鏈)和燈光等安全設施應當齊全有效。農業機械上道路行駛,應當安裝反光號牌或者標誌燈。

第二十六條【報廢規定】國家對實行註冊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實行強制報廢制度。

農業機械經安全技術檢驗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收回牌證,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履行報廢手續,不得繼續使用。

農業機械報廢標準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農業機械強制報廢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操作規程】農業機械駕駛、作業人員在道路上駕駛或者從事農事活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並在危險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誌。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前,應當對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

農業機械駕駛、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駕駛證、操作證簽註準予駕駛的作業類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應當攜帶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向參加農業機械操作的輔助人員告知操作安全規則。

學習駕駛的作業人員應當在教練員的指導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八條【禁止駕駛操作規定】農業機械駕駛、作業人員在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遺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農業機械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操作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九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是非法拼裝農業機械或者擅自改變已登記的農業機械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是改變農業機械類型、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是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四是使用其他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第五章 農業機械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 【政府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農業機械安全使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開展農業機械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壹條【技術保證】農業機械新產品研制、試制單位,應當保證農業機械新產品的安全性能要求。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強制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

第三十二條【生產銷售】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號牌懸掛裝置、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假冒偽劣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及配件。

第三十三條【維修規定】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具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具有相應職業技能資格的技術人員,經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的維修業務。

農機維修廠(點)應接受縣以上農機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維修技術條件的定期檢查。

維修者因維修質量不合格或者維修農業機械造成安全設施、安全裝置和警示標誌缺失、損壞或者失效,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教育培訓】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接受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農業機械安全知識和新技術培訓。

第三十五條【安全互助】國家支持和鼓勵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自願成立農業機械安全互助協會組織。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組織應當設立農機事故救助基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收費管理】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對農業機械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農機安全監理檢驗機構收取的農機檢驗費和牌證等費用,應當使用財政統壹收費票據,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安全管理】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深入農業機械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指導、安全教育,開展安全檢查,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從事異地農業生產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對其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後15日內,將《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轉送原註冊登記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和駕駛操作人員。

第三十八條【執法保障】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應當著裝整齊,佩戴統壹標誌,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舉止端莊,行為規範。

農機監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農機監理執法標誌。

第三十九條【執法監督】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開制度、程序;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追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農機安全監理人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履職。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實施農機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越權執法,不得拖延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和幅度。做到公正、嚴格、便民、高效。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及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六章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事故分類】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壹般傷亡事故、較大傷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六類:

1輕傷事故:無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2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壹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壹條【事故管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事故預防、農業機械事故應急處理和農業機械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縣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本轄區農業機械安全事故。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參與重、特大農機事故和特別重大農機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現場處理】發生農業機械事故時,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以及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傷員,並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事故情況。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農機安全監理人員趕赴現場處理事故。

無人身傷亡,僅有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實和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成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向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報告。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檢驗取證】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檢驗、取證;因取證需要,可以扣留農業機械,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四十四條【事故處理】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造成人身傷亡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委托有關部門對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身心狀況或者死者屍體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四十五條【責任認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勘查、檢查農機事故現場後,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確定事故性質和事故當事人,對農機生產事故進行認定。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農機事故認定書。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機事故的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賠償糾紛】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調解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期限為30日。農業機械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自喪葬事宜處理完畢之日起開始調解;農業機械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自治療終結或者傷殘等級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農業機械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自損失確定之日起開始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經當事人***與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制作調解定案書送達當事人。

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方案和標準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賠償調解】對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農業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20日內書面申請農業機械監督管理機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農機監督管理機構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八條【事故處理】因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行為人或者農機所有人應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或者由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壹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先行墊付。結案後,由農機事故責任人承擔責任。

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農業機械發生農機事故,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搶救費用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農機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業機械事故受害人,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病情,並如實向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提供醫療費用票據和診斷證明。

第四十九條【責任劃分】發生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是農機之間發生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農業機械與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之間發生事故的,由農業機械駕駛人、操作人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或者農業機械作業現場的其他人員有過錯,農業機械駕駛人、操作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理措施的,可以減輕農業機械駕駛人、操作人的責任。人員責任。

三、事故損失是由非農機駕駛、作業人員故意造成的,農機駕駛、作業人員不承擔責任。

四、肇事者逃逸或者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由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農業機械駕駛、作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業機械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對情節輕微的給予口頭警告。

第五十壹條 對農業機械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扣留或者暫扣農業機械、暫扣或者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

1、超過核定人數載人的;

2、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載物的;

3、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其他自行式動力機械未懸掛放大號牌、反光牌、標誌燈、安全銷(鏈)的。收割機和其他自行式動力農業機械。

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行為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扣留農業機械,直至違章狀態消除。

第五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扣留農業機械。

壹駕駛、操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二使用無效號牌的;

三駕駛、操作與本人證件和簽註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農業機械的;

四農業機械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農業機械的。

第五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壹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農業機械:

壹未辦理登記手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駕駛、操作安全設施不合格、殘缺不全的農業機械的;

三駕駛、操作人員在喪失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的。或者被依法拘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農業機械。

壹、無牌無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使用塗改、借用、偽造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以及駕駛證、操作證的;

三、醉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醉酒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暫扣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以暫扣農業機械,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手續,並處二百元罰款。

駕駛操作拼裝農業機械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的,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七條 發生壹般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造成重、特大農機事故情節嚴重的,吊銷農機駕駛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暫扣或者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的,由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暫扣或者臨時扣留農業機械的,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經公告三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按照暫扣農業機械的有關規定處理。

暫扣的農業機械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對農業機械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的處罰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監理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對其處罰。

拒絕、阻礙農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機監理組織及其監理人員依法作出的農機安全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拒不執行的,農機監理組織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農業機械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不符合準駕、操作條件,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人員核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

三不按照法律規定將收取的規費、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非法扣留農業機械或者農業機械牌證、行駛證、駕駛證的;

六使用或者損毀依法扣留的農業機械的;

七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填寫罰款數額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給予農機監理人員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職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農機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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