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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職工醫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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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蕪湖醫保慢性病包括25種:

1惡性腫瘤

2慢性腎功能不全

3再生障礙性貧血

4類風濕性疾病

5慢性活動性肝炎

6慢性胰腺炎

7結核病

8腸粘連

9腦血管意外回復期

10肝硬化失代償期

11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12慢性心功能不全

13心率失常

14冠心病

15帕金森氏病

16高血壓病

17糖尿病

18慢性前列腺炎

19前列腺增生癥

20精神病

21麻風病

22紅斑狼瘡

23慢性萎縮性胃炎

24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

25慢性盆腔炎

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管理暫行辦法》(蕪政辦[2008]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門診慢性病病種納入範圍按《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符合門診慢性病病種參保人員,可到就診的市屬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辦公室或參保單位領取《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申請表》(以下簡稱《門慢申請表》)。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辦公室或參保單位負責發放、指導門診慢性病患者填寫《門慢申請表》。

第四條患有《辦法》第二條規定病種的患者,持《門慢申請表》及近壹年來的住院、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其就診的市屬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專科疾病需到相應專科醫院)進行門診慢性病準入認定。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須嚴格按《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準入標準(暫行)》(蕪勞社辦函[2008]45號)進行病種準入認定,相關科室副主任以上醫師應在《門慢申請表》認定慢性病名稱欄內,寫明具體病種並簽字,醫療保險辦公室審核後加蓋公章。

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門慢申請表》15個工作日內,要提出審核意見。同時將《門慢申請表》及相關病歷、檢查報告單交由參保人員送至參保單位,由參保單位統壹到市醫保中心辦理準入認定手續。其中,個體參保人員由本人直接送至市醫保中心辦理準入認定手續。

對《辦法》出臺前,壹些診斷明確的病種,如:尿毒癥、惡性腫瘤、腎移植術後等病種,參保人員可攜帶有關資料到市醫保中心直接辦理準入認定手續。

第七條送審資料齊全的,市醫保中心在收到資料後的30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核認定手續。並負責將門診慢性病患者的有關數據登記錄入至參保人員信息庫,同時將人員名單通知其參保單位和定點醫療機構。

第八條經審核被認定的門診慢性病患者,須攜帶《門慢申請表》、本人身份證、醫保證、醫保IC卡及兩張壹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市醫保中心領取《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就診卡》(以下簡稱《就診卡》)。經審核未被確認準入的,送審資料退回。

第九條被認定的門診慢性病患者,其待遇從市醫保中心受理之日起開始享受。享受待遇之日起至領取《就診卡》期間發生的慢性病費用,由本人在領取《就診卡》後直接到市醫保中心按《辦法》規定給予審核報銷。其報銷金額計入年度限額之內。

第十條長期駐外及異地安置人員的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用現金墊付,再到市醫保中心按《辦法》規定審核報銷。

第十壹條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的準入認定,實行年審制。年審時間為次年的元月5日-2月20日。逾期未辦理的,停止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

第十二條門診慢性病患者因病情變化或發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有關規定處理,不列入門診慢性病累計費用。

第十三條門診慢性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須憑《就診卡》及醫保IC卡在醫保窗口掛門診慢性病專科號,持專用處方診治;在選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必須憑《就診卡》和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並加蓋醫保專用章的門診慢性病外配處方。無加蓋專用章的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購藥費用,統籌基金壹律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在壹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慢性病患者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門診就醫和購藥費用,凡需個人負擔部分,由參保人員用個人帳戶資金或現金與經治醫療機構或藥店結算;凡需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市醫保中心按月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結算。結算比例按蕪醫改辦[2006]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月結報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時,市醫保中心先按核定費用的90%進行結算,剩余10%按蕪勞辦函[2008]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門診慢性病按不同類別,實行不同的年限額管理。其個人承擔的起付標準及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用,不計算在年度限額之內。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對就診和購藥的門診慢性病患者,要嚴格查驗門診慢性病患者《醫保證》、《就診卡》和聯網信息,並打印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要根據《就診卡》認定的病種,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所用藥品必須是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的藥品,並開具門診慢性病專用復式處方,註明具體病種。確因病情需要或參保人員要求使用非醫保藥品,應告知參保人員。不屬於認定慢性病病種用藥,應另行開具處方,並與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分開收費。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須在醫保病歷上詳細記載用藥的品名、數量和用法以及所做的各種檢查和治療。

第二十條對屬於認定慢性病病種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機構及藥店收費人員應在“門診慢性病費用錄入”界面上進行核算,不得將非認定慢性病病種的醫療費用錄入其中。對納入其中的非認定慢性病病種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壹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準入標準(暫行)》的門診慢性病患者,應及時將情況上報市醫保中心,由市醫保中心核實後,取消其享受的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必須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慢性病外配處方據實配售,並保管好參保人員的門診慢性病處方,供市醫保中心查驗。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分別為患者建立門診慢性病檔案。市醫保中心將通過網上實時監控、實地調查檔案等方式,對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及用藥、檢查、治療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診斷、檢查檢驗報告的定點醫師,市醫保中心將暫停或取消其定點醫師的資格,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的管理將作為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年終考核和誠信醫院評定的壹項重要內容。對違規的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不予結付;已結付的,予以追回。違規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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