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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塑料箱周轉次數是多少?啤酒瓶周轉 次數是多少?

啤酒瓶周轉次數:規定以六次為限;

啤酒塑料箱周轉次數:通常以不能安全運輸保存啤酒為限。

《啤酒瓶》標準及其他壹些標準的制修訂情況。

壹、《啤酒瓶》標準的修訂情況

九十年代初,啤酒消費是明顯的賣方市場,啤酒賣得快,啤酒廠對包裝材料的檢驗把關不嚴,瓶裝啤酒的爆炸傷人事件時有發生,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焦點。國家有關部門決定修改《啤酒瓶》標準,以控制爆瓶事件的發生,所以,《啤酒瓶》標準的修訂受到各方面的關註。至今,《啤酒瓶》標準的修訂工作已經歷了三個階段:

1、1995年標準修訂階段

1995年,《啤酒瓶》標準GB4544—91進行了修訂,由於啤酒行業和玻璃瓶制造業在標準修訂內容上有重大意見分歧,最終對標準的主要內容未作改動,只增加了原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啤酒瓶質量管理文件的相關內容,即啤酒瓶打專用標記“B”;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單列出輕量壹次性使用啤酒瓶等。修改後的標準GB4544—1996於1996年6月25日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1998年,國家質檢總局下發40號文,明確啤酒企業從1999年4月1日起必須全部使用符合GB4544—1996的啤酒瓶。即淘汰非“B”瓶,全部使用“B”標記瓶。

但是,在GB4544—1996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壹些問題,啤酒企業對此反應很大。

① 企業集中更換非“B”瓶,需投入大量資金,更換過程中,生產線上難以分辨出“B”瓶和非“B”瓶;

② 對限期淘汰非“B”瓶,各地執法力度不壹,有的企業擴大收購其它品牌的“B”字回收瓶,有的企業至今仍在使用非“B”瓶,造成市場混亂;

③ 新標準執行後,仍未解決消費市場的爆瓶問題。

1998年,為全面了解啤酒行業內《啤酒瓶》標準的執行情況,啤酒分會組織了壹次啤酒瓶使用情況調查,就啤酒生產使用新瓶比例、使用“B”瓶比例、啤酒瓶周轉天數及檢測啤酒瓶合格率等情況進行了調查,收回調查表100多份,將調查結果整理後,啤酒分會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了情況,提出了標準執行中的問題。

2、《啤酒瓶》標準二次納入制標計劃

由於企業反映強烈,社會輿論也對新標準未能遏止爆瓶事件提出質疑,2002年,國家又將《啤酒瓶》標準二次納入修訂計劃。6月22日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召開了玻璃瓶制造業、啤酒行業代表參加的標準修改討論會,討論的主要修改內容有:啤酒瓶不再按質量分級,改分為新瓶標準和最低使用標準,低於指標的啤酒瓶禁止使用;適當提高新瓶理化指標;可回收瓶增加重容比指標;刪去“建議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為兩年”;啤酒瓶容量、尺寸只定公差,不定具體數值,引導啤酒瓶向小容量發展;引導使用輕量非回收瓶,和國際制瓶業發展趨勢接軌。

為充分收集啤酒企業對《啤酒瓶》標準修改的意見,啤酒分會又發送了征求標準修改意見的函,而反饋的意見非常雜亂,提出問題多,具體意見少;提籠統意見多,具體數據少。總結起來,主要意見有以下幾方面:

① 支持刪去啤酒瓶使用期限的建議;

② 提高啤酒瓶理化指標,如耐內壓力、抗沖擊力,要求增加啤酒瓶厚度,而個別廠則要求降低啤酒瓶指標;

③ 支持增加重容比指標;

④ 壹次性啤酒瓶必須有明顯標記,以免和回收瓶混淆;

⑤ 對於啤酒瓶容量及公差尺寸,有兩種意見:壹是建議多樣化,發展專用瓶;二是要求全國啤酒瓶規格統壹,啤酒瓶可以通用;

⑥ 對制訂啤酒瓶最低使用標準表示擔憂。

啤酒分會將以上意見詳細整理後,轉發給標準修訂單位,未在行業內公布。由於啤酒行業和啤酒瓶制造行業在標準修訂內容上仍意見分歧較大,使標準修訂工作進展緩慢。

2002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在四川成都召開了“2002年全國啤酒瓶質量分析會”,通報了2002年啤酒瓶質量抽查情況(未對外公布),啤酒企業代表參加得不多。國家在1999~2002年每年二季度抽樣檢測啤酒瓶質量:其合格率1999年為79.5%、2000年為76.8%、2001年為83.6%、2002年為87.3%(不包括回收瓶);2002年首次抽查了18個省市39家啤酒廠的回收使用瓶,合格率只有33.3%,其中大型企業70%、中型企業33.3%、小型企業7.1%,主要不合格項是抗沖擊、耐內壓和軸偏差。從以上檢測結果可以看出:新啤酒瓶的合格率在逐年提高,但回收使用瓶的合格率仍較低;啤酒行業內部大型企業合格率比中小企業高。本次會議上,武漢百威公司介紹了啤酒瓶質量控制的經驗。

3、《啤酒瓶》標準(草案稿)討論階段

2004年7月12日,啤酒分會接到標準起草單位發來的《啤酒瓶》標準修訂(草案稿),此修訂(草案稿)和GB4544—1996標準文本相比,主要有以下修改點:

① 確定不再按啤酒瓶理化性能分優等品、壹等品、合格品,理化指標按壹次性新瓶、可回收新瓶、使用中舊瓶三種類型分別規定。原則上是:可回收新瓶采用GB4544—1996標準中的優等品指標;使用中舊瓶采用合格品指標;壹次性新瓶指標介於這兩者之間;

② 不再單獨對有效容量640mL啤酒瓶提出具體的規格尺寸,按啤酒瓶的不同滿口公稱容量規定了相應的容量相對公差和絕對公差,有利於引導啤酒容量向小型化發展;

③ 確立了重容比指標,但未定具體指標值;

④ 提出了啤酒瓶交接驗收時的接收質量限(指標合格%),但未定具體數值;

⑤ 沒有對啤酒瓶使用年限作出規定;

⑥ 啤酒瓶打專用標記“B”,壹次性使用啤酒瓶還應在肩部醒目位置打“NR”字樣。

近兩年來,啤酒廠對啤酒瓶的質量管理有所加強,不少工廠將進廠新瓶檢測和在線使用回收瓶抽檢工作列入常規檢驗制度,市場上的瓶裝啤酒爆炸傷人事件也有所減少。為了解當前行業內啤酒瓶使用情況及企業對《啤酒瓶》標準(草案稿)的意見,啤酒分會再次進行啤酒瓶使用情況調查。

本次調查內容主要是:當前使用啤酒瓶的規格及新瓶比例;使用品牌專用瓶的情況;專用瓶的主要理化指標:耐內壓、抗沖擊、重容比;對修改標準(草案稿)的具體意見。啤酒分會對315家啤酒廠發送了調查通知,但只收回67份調查表,反饋率22%。

① 啤酒行業內啤酒瓶使用情況調查的統計結果

A、被調查企業啤酒產量中,瓶裝啤酒占91.9%,和全國統計結果接近;瓶裝啤酒中,640mL瓶占79.8%,其中新瓶在640mL瓶中占34.3%(計算結果:新瓶在全部啤酒包裝中占25%,高於全國產量計算比例);

B、被調查企業中,有80.6%的工廠使用了品牌專用瓶(高於全國比例)。54家啤酒廠的專用瓶有26種規格,分別在53家玻璃廠生產,遍及全國各地。專用瓶啤酒在總產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品牌、規格之多說明啤酒廠為了突出品牌特性、彰顯品牌個性特點,可謂用盡心機;

C、專用瓶的理化指標通過加工合同限定,各廠之間差距較大

耐內壓:1.2~4.0Mpa

抗沖擊:0.3~1.6J

重容比(啤酒瓶重量÷滿口容量):640mL瓶0.75~0.85 平均0.77

300mL(左右)瓶0.80~0.85 平均0.82

色澤:棕、綠、白、翠綠、淺綠、淺藍均有;

D、價格:普通使用的640mL新啤酒瓶平均價0.53元/只,專用瓶平均價0.62元/只。

② 對《啤酒瓶》標準(草案稿)的意見

A、強調回收瓶不應規定使用年限,少數廠家提出可根據試驗結果規定使用年限,個別廠家提出不能單獨以時間規定使用年限,應結合其它指標,但未提出具體意見;

B、基本同意修改後的啤酒瓶理化指標,但有正反兩種意見,大多認為理化指標應提高,又有認為(草案稿)指標過高;

C、贊成增加重容比指標,640mL瓶以0.8(536g)以上為宜;

D、擔心可回收瓶和壹次性瓶混淆,流通過程可操作性差;

E、建議規定幾種啤酒瓶容量指標,目前品牌專用瓶指標雜亂,不利於管理;

F、尚有少數不切合實際的要求,如取消“B”標記,取消回收使用舊瓶質量指標等。

③ 最近《啤酒瓶》標準修訂進展情況

在接標準修訂(草案稿)後,兩個行業協會都在各自行業內組織了討論,廣泛征求意見,結果仍然是分歧較大。玻璃瓶制造業對啤酒瓶規定重容比指標反響強烈,認為國際潮流是瓶子輕量化,提高瓶重需改變流程;又認為瓶重不壹定質量好,瓶重壁厚,均勻性差;還希望適當降低抗沖擊指標;對啤酒廠普遍使用專用瓶有些看法,希望多使用壹次性輕量瓶;希望對啤酒瓶使用年限有壹定限制。目前,雙方都在期待溝通、協商。

4、啤酒企業的態度

上面已經對《啤酒瓶》標準的修訂情況作了詳細介紹,標準修訂進展緩慢,啤酒企業持什麽態度,我們提出壹些看法和大家討論。

① 啤酒企業應該有兩種認識:壹是啤酒廠加強啤酒瓶使用管理是應有的職責,必須建立完善的啤酒瓶檢驗制度,除對進廠新瓶分批檢驗外,還應在生產線上抽檢使用的回收瓶,充分了解使用的啤酒瓶質量狀況,啤酒瓶檢驗工作不能依賴於玻璃廠,啤酒廠應具備啤酒瓶質量檢測的設備和手段;二是啤酒瓶是重要的啤酒包裝材料,是產品的壹部分,啤酒生產廠理應對其質量全面負責,承擔使用不合格瓶的責任,壹味推托啤酒瓶質量差、強調消費者使用中的問題是在逃避法律責任。

② 標準修訂(草案稿)已經分三類(可回收新瓶、使用中舊瓶、壹次性新瓶)對啤酒瓶理化指標作出了規定,即啤酒瓶使用中的舊瓶已規定最低質量要求,低於此界限的啤酒瓶不應使用,這是強制性條文,壹味強調回收舊瓶個體質量差異大、抽檢樣品無代表性、要求刪去使用舊瓶的質量監督是不可能的。

③ 啤酒行業要堅持啤酒瓶重容比和其它質量指標的限值,才能保證回收瓶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合格率。通過實驗證明,排除回收過程的其它因素(碰撞、摩擦、曝曬等)影響,啤酒瓶質量指標的下降速度和瓶壁厚度(即瓶重)成反比。重量輕的啤酒瓶瓶壁薄,雖然出廠新瓶指標合格,但使用中質量指標下降很快。試驗中發現:450g左右的640mL瓶(重容比0.67)使用兩次,即成為不合格瓶,而600g的640mL啤酒瓶(重容比0.9)使用兩年,質量指標仍合格。國外(德國、日本)的回收瓶重容比均在0.9以上。從當前品牌專用瓶的使用情況看,啤酒瓶重容比應在0.8以上。(草案稿)對瓶壁、瓶底厚薄未作改動,仍定為不大於2:1,瓶底厚度大於3mm,如能修改為1.5:1則更好。在堅持啤酒瓶重容比的同時,啤酒廠還應該有提價的準備。

④ 啤酒廠最好定點回收舊瓶,不亂收雜牌瓶,使用雜牌瓶不能保證質量,還有損品牌和企業形象。

⑤修訂後的標準,不再規定使用年限,但啤酒廠應視回收瓶的質量情況,適當淘汰舊瓶,合格率很低的回收瓶不應使用。

二、其它有關標準的制修訂情況

近幾年制修訂的其它標準可分為四類,這裏僅將這些標準的主要內容及啤酒企業關心的問題簡單介紹如下:

1、啤酒產品及原料標準

《啤酒》GB4927—2001及《啤酒分析方法》GB/T4928—2001於2003年1月1日實施,已被廣大啤酒企業熟悉和接受。這裏要提醒註意的是:酒精度的計量單位由質量百分含量[%(m/m)]改為體積百分含量[%(v/v)],其允許過渡期是三年,這三年過渡期從發布之日(2001年12月4日)算起,即自2004年12月4日後,啤酒商標上的酒精度表示都要用體積百分含量[%(v/v)],不應再用[%(m/m)]。目前市場上雖然還未有執法部門檢查,但酒精度標示方法要盡快改正。

關於綠色啤酒標準問題,農業部於2002年12月30日發布了農業行業標準《綠色食品—啤酒》NY/T273—2002,這是對NY/T273—1995的修訂。理化指標和GB4927—2001相同,增加內容除原料產地環境要求須符合NY/T391—2000《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外,還增加了啤酒中鉛、砷、黃曲黴素B1、硝酸根、遊離二氧化硫、甲醛的限量指標,應引起註意的是甲醛含量≤200μg/L。

《發酵酒衛生標準》GB2758—81於2000年納入修訂計劃,2001年4月曾征求過行業意見,以後的討論主要在衛生部門內進行,已有報批稿,尚未正式發布。啤酒中甲醛限量指標≤2mg/L(≤2000μg/L)。出現兩個甲醛限量指標後,社會上有些混淆,但因《發酵酒衛生標準》尚未發布,所以不便澄清。啤酒行業內必須明確:普通啤酒執行衛生標準,甲醛限量≤2mg/L(未發布),要申請“綠色啤酒”稱號,甲醛含量應在200μg/L以下。

《啤酒花及其制品》標準於2004年曾組織啤酒行業預審,目前已上報待批,主要內容有:增加了酒花儲藏指數(HSI),以反映酒花新陳度、收獲、加工、儲藏的情況;提高了β-酸含量指標;將顆粒花分為“90型”和“45型”;增加了酒花浸膏;分析方法上α-酸、β-酸的測定推薦紫外法為第壹法。

《啤酒用糖漿》是新制訂的發酵行業標準,2004年組織過行業預審,現已報批。標準中啤酒用糖漿分為三類,能替代麥芽、有壹定含氮物質的專用糖漿;替代輔料的普通糖漿和特種用途的糖漿(如低發酵度的異麥芽糖漿)。

2、水資源利用及環保有關的標準

GB/T18916.6—2004《取水定額第6部分:啤酒制造》是由國家發改委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司提出,委托中國釀酒工業協會起草的推薦性標準,但地方上可以將此取水定額指標轉變為收取水費依據的強制性指標。單位產品取水量定額分A級和B級,A級為2001年1月1日後新建和改擴建的啤酒廠,取水量定額為9.0M3/KL;B級為2001年前建成投產的啤酒廠,取水量定額為9.5M3/KL。這個標準的制定依據是啤酒行業2001~2003年的水耗統計數據,從2004年的統計結果看,大部分啤酒企業執行此標準不會有什麽問題。

《清潔生產標準—啤酒制造業》是根據2000~2002年行業情況制訂、2003年報批的推薦性標準,適用於啤酒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和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從生產工藝裝備、資源能源利用和產品三方面提出了啤酒企業清潔生產的具體要求。由於其它原因,目前國家尚未審批發布。

《啤酒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在2000年納入制標計劃,其適用範圍和指標經過多次修改,原主要指標是單位產品(KL酒)的廢水排放量和廢水濃度(COD、BOD、SS),也將指標分成現有企業和新擴建企業兩檔,而在今年1月接受國家環保局專家審定時,將兩檔指標合並為壹檔,都要執行較嚴的新建擴建企業指標,將廢水量和濃度兩項指標合並為單位產品(KL)汙染物排放量。這是強制性排放標準,而目前要達到COD排放量0.56Kg/KL,部分企業尚需作出努力。啤酒分會正為此竭力反映行業情況。

3、包裝商品的通則要求:

有關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的標準有三個,都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啤酒有關的是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前者代替《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已於2004年5月9日發布,於2005年10月1日實施,後者代替《飲料酒標簽標準》,正在報批,後者是前者內容的具體化。

現就兩個標準中和啤酒產品有關的主要內容作簡單介紹,

① 啤酒標簽的基本要求:

▲ 標簽所有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啤酒》標準的規定;內容清晰、醒目;通俗易懂,準確、科學,不得以虛假內容誤導消費者;

▲ 標簽內容應使用規範的漢字(不包括註冊商標),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可以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並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國外註冊商標除外);

▲ 包裝容器表面積大於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 所有標示內容均不應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② 啤酒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

▲ 反映食品真實性的專用名稱—“啤酒”。

▲ 配料清單:應以“原料”或“原料與輔料”為標題;各種配料按生產過程中加量從多到少順序列出;加入的水也應標示,即啤酒標示:水、麥芽、輔料、酒花;如特種啤酒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3760規定)或著色劑(焦糖色素)等,應標示出具體名稱。加工助劑不必標示。

▲ 酒精度:應以“酒精度”作為標題;以體積百分數符號%(V/V)表示。

▲ 原麥汁濃度:標註方式以“柏拉圖度”符號“°P”表示 [在GB/T17204-1998《飲料酒分類》修訂前,可以使用符號“°”,即“原麥汁濃度:11°P(11°)”]。

▲ 凈含量: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啤酒的凈含量用體積表示,計量單位為毫升(ML,ml)、升(L、l);字符的最小高度為4mm(凈含量為200ml~1L時)或6mm(凈含量>1L時);凈含量應與酒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壹展示版面(即瓶裝酒凈含量不得標示在背標上);同壹預包裝內如果含有相互獨立的幾件相同的小包裝(如易拉罐啤酒)時,在標示包裝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其數量或件數。

▲ 產品標準號:啤酒產品執行國標、行標、企標(經備案)的代號和順序號。

▲ 質量等級:產品標準明確規定質量等級的(國標有優級、壹級、二級之分)應標示質量等級。

▲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應標示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制造、包裝或經銷單位的名稱和地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子公司(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受委托加工的啤酒如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 日期標示和儲藏說明:應標示預包裝啤酒的包裝(灌裝)日期和保質期;日期標示按年、月、日順序;保質期可標示為:“保質期至年、月、日”或“保質期 × 月(或× 天)”;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另外還應標示“宜在5℃~25℃下運輸和儲存”。

▲ 警示語:在標簽、附標或外包裝上印有警示語:“切勿撞擊,防止爆瓶”。

▲ 生產許可證:已實施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制度的酒行業,其產品應標示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將對13類產品實施工業生產許可證制度,其中包括啤酒)。

除食品標簽要求外,另外還有“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和“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前者是對1995年國家質檢局43號令的修訂,後者是對JJF1070—2000國家標準的修訂,這兩個標準的修訂都采用了國際計量法規的有關規定。啤酒容量問題曾在市場引起壹些風波,自許多啤酒廠降低容量標示後,已基本平靜。《啤酒科技》2004年第6期上已撰文介紹了啤酒定量包裝的有關問題,這裏就不再重復。總的趨勢是:有關計量法規修訂後,比原規定的判定原則適當放寬了,但取樣數量有所增加。

4、開始制訂啤酒企業基礎技術管理標準

2004年國家科委及有關部門下達了壹系列有關加強企業基礎技術管理的制標任務,其中有“十五”攻關項目“啤酒企業GMP的研究與制定”及標準制訂項目“啤酒企業HACCP實施指南”。由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主承擔,啤酒分會和壹些大型啤酒企業參加,***同完成制標任務。GMP是國家發布的標準,是國家對食品生產、包裝儲運、人員衛生健康、建築設施和設備、生產控制管理等硬件和軟件兩方面的要求和規定; HACCP是企業生產過程中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的系統管理標準。這兩個標準的制訂,可推動和幫助啤酒企業完善、規範生產過程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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