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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權過期是否正確?

不正確。主張權利過期是不正確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故工程索賠過了訴訟時效,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a.消費者索賠權的內容有哪些

1、超時服務索賠權。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超時服務包括的內容極為廣泛,如航班晚點、班車晚點、預約服務(如安裝閉路電視)延誤等。加班服務索賠又分為兩種:壹種是事後索賠,另壹種是事中索賠。

2、延時使用索賠權。消費者只要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而購買了不合格商品,並因此耽誤了使用,就可以向銷售者主張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第五十壹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消費者應當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4、贈品質量索賠。現在銷售者推出的 "買壹送壹 "等活動中贈送的 "免費 "商品,其實並不是純粹的贈送,而是 "有償贈送",所以,"免費 "並不等同於 "免費",所以,"免費 "也不等同於 "免費"。"免費 "並不能 "免責",銷售者有義務保證禮品的質量和服務質量。消費者因使用免費商品或者免費服務權益受到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三包產品 "逾期索賠。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失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缺陷產品交付時至最初消費時十年的損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據此,消費者購買的消費品壹旦因自身缺陷造成損害,只要購買時尚未超過產品說明中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仍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6、三倍賠償的主張。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消費者維權的方法有哪些

1、協商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時,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明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爭議得以解決。這種快捷、簡便的糾紛解決方式,無論對消費者還是經營者都是最理想的途徑。

2、投訴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權益爭議時,可請求消保委調解,即由第三方對爭議雙方進行說服勸解、溝通和解,以促成雙方達成解決爭議的方案。消費者投訴應註意四點:

1、是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處理,壹般由司法機關受理;

2、是當消協未能解決時,消費者可以要求消協作出損害鑒定,提供證據;3、是消費者盡快選擇申訴或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4、是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向人民法院起訴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3、行政投訴。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時,可以請求有關行政部門解決爭議,它具有高效、快捷、有力等特點。消費者決定投訴時,壹般采用書面形式,並載明要求、理由和有關事實根據。如果與經營者達成和解,可以撤回投訴,要求有關行政部門作出調解書。

4、提交仲裁。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調解,作出判決或裁決。仲裁具有當事人程序簡便、壹裁終局、專家仲裁、費用較低、保密性強、相互感情影響小等特點。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的,由仲裁庭根據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仲裁費用。

5、提起訴訟。消費者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消費者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典》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193條 訴訟時效的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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