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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藥註射處置查對制度的內容

法律分析:1)服藥、註射、輸液前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七對”。三查:擺藥後查;服藥、註射、處置前查;註射、處置後查。七對: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

2)備藥前要檢查藥品質量,水劑、片劑註意有無變質,安瓿、註射液瓶有無裂痕;密封鋁蓋有無松動;輸液袋有無漏水;藥液有無渾濁和絮狀物。過期藥品、有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或標簽不清者,不得使用。

3)擺藥後必須經第二人核對,方可執行。

4)易致過敏藥物,給藥前應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藥物時,嚴格執行《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衛醫藥[2005]438號文件)。護士要經過反復核對,用後安瓿及時交回藥房;給多種藥物時,要註意有無配伍禁忌。同時,護理部要根據藥物說明書,規範及健全皮試藥物操作指引及藥物配伍禁忌表。

5)發藥、註射時,病人如提出疑問,應及時檢查,核對無誤後方可執行。

6)輸液瓶加藥後要在標簽上註明藥名、劑量、並留下安瓿,經另壹人核對後方可使用。

7)嚴格執行床邊雙人核對制度。

法律依據:《臨床科室查對制度》

1、開醫囑、處方或進行治療時,應查對病員姓名、性別、床號、住院號(門診號)。

2、執行醫囑時要進行“三查七對”:擺好藥後查;服藥、註射、處置前查;服藥、註射、處置後查。對床號、姓名和服用藥的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

3、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給藥前,註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藥品時要經過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註意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多種藥物時,要註意配伍禁忌。

5、輸血前,需經兩人查對無誤後,方可輸入;輸血時須註意觀察,保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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