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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業界最關心的十大實務話題

今年年初,“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終於和大家見面了。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出臺的110號令從辦法名稱、體例結構,到條款內容,都進行了重大調整。為幫助業界更好地理解和落實110號令,本報向十幾位業界專家發出了解讀邀請函,其中幾名專家的“解說”更是讓讀者頻頻點頭。

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徐舟在《權威解讀政府采購框架協議》壹文中表示,110號令將框架協議采購的競爭重點放在第壹階段;它向非入圍供應商采購“開口子”,促進框架協議采購在“貨真”的基礎上“價實”;它要求響應供應商必須是生產廠家或有生產廠家唯壹授權。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人員韓露則從小額零星采購實踐的角度,分析框架協議采購的“實戰”意義。她認為,110號令的出臺,將結束現行小額零星采購的亂象,統壹入圍方式和征集程序,如,110號令第六條明確提出,“應當有明確的采購標的和定價機制,不得采用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即入圍的方法”,這意味著只劃定供貨範圍的定點采購不再合規,其將退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市場。

110號令施行數月後,本報還開設了“‘雲’看框架協議采購”欄目,通過梳理報道各地“試水”的具體項目,幫助110號令更好地落地,並及時糾偏。

較大數額罰款

業界關於“較大數額罰款”到底是多少的問題曾爭論不休,不過,在今年年初,這個實踐中久治不愈的問題總算是解決了。《財政部關於〈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認定為20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相關領域“較大數額罰款”標準高於200萬元的,從其規定。《意見》壹經發布,就贏得了壹片掌聲。

其實,政府采購領域的“較大數額罰款”認定問題由來已久。對於“較大數額罰款”的判定,壹直是根據聽證標準來認定的。但由於各地聽證標準不壹,衍生了“是適用原行為發生地聽證標準還是現執法地聽證標準”的問題。

《意見》針對實務弊端,讓“較大數額罰款”認定與聽證標準脫鉤,解決了原掛鉤體制下標準不壹、小額罰款被認定重大違法記錄等問題,從制度上維護了法治精神,優化了營商環境,體現了財政部作為最高級別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擔當和作為,可謂治理體系壹小步,營商環境壹大步!

穩經濟

今年,受世紀疫情和國際局勢變化等超預期因素的影響,我國經濟面臨“大考”,為穩住經濟大盤,國家出臺了壹攬子政策,財政部第壹時間作出響應,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為中小企業送去信心。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報推出了“穩經濟·政采在行動”欄目,在“穩預期”上發揮了正確的導向作用。

對此,浙江省財政廳條法處處長張旭東曾舉例,2020年3月20日,浙江省紹興市醫療保障局某電子化采購項目在線開標,5家供應商參與線上投標,最後武漢某企業成功中標,彼時,武漢尚在封城期間。如果實行傳統線下采購,這樣的中標結果基本不會出現。

“在經濟形勢復雜嚴峻的當前,壹筆政府采購訂單可能直接決定壹個企業的生死存亡,並間接影響到幾十甚至上百個家庭。”張旭東說。

這種政策功能的發揮有著深刻的內在邏輯。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專聘研究員王叢虎解釋說,政府采購首先作為經濟活動,其基礎功能主要體現在宏觀調控的作用上。這可表現為:通過調控經濟總量、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方式更好地進行社會再分配,進而穩定經濟發展。

此外,本報還梳理了各種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實務問題,邀請實踐大咖解答,幫助中小企業在解憂路上打通“最後壹公裏”。

統壹大市場

近年來,圍繞優化營商環境主旋律的文件相繼出臺,今年3月發布的《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壹大市場的意見》更是被標註了“重磅”的字眼。意見著重提出,要持續清理招標采購領域違反統壹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做法。對此,我報推出了“舊案新說:構建統壹大市場”欄目,在業界取得了不錯反響。

通過實踐中的“反面教材”,我們看到了政府采購監管制度取得的明顯成效。壹是政府采購各參與主體尤其是潛在投標人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在面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制定的不合理限制條件或歧視待遇時,供應商能夠通過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等途徑主張權利並尋求救濟。二是政府采購中關於不當限制競爭及故意歧視這壹違法行為的界定更加清晰。從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其規定更加全面也更加精細化。三是針對政府采購中不當限制競爭及故意歧視之違法行為的執法監督與司法監督更加有力。財政部門除了受理投訴外,近年來還常常通過啟動監督檢查程序的方式主動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另壹方面,我們也意識到,在對抗不公平競爭方面,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任重而道遠。我國幅員遼闊,不同省市執法以及司法機關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適用,還存在著壹定程度上的差異,此類問題亟須解決。

新目錄

《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2022年印發)》可謂財政部今年印發的又壹重磅文件,這是近二十多年來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第三次修訂,壹經發布,便博得關註和好評。

這次修訂凸顯多項變化,體現了新目錄“應改革而生,隨時代而變”的歷史擔當。

壹是與《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GB/T14885)統壹為壹套編碼體系。比如,貨物類品目與資產分類進行壹壹對應,兩者編碼均由拉丁字母“A”和4級代碼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為政府采購與資產管理的有效銜接提供基礎保障。

二是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銜接。壹直以來,業界都有“將政府采購服務與政府購買服務統壹”的呼聲,本次修訂應時代需求,對照《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以下簡稱《指導性目錄》)對原有服務類品目進行調整和增加,目前,《指導性目錄》中的所有目錄均已在現有的分類目錄中體現。

三是與框架協議采購相適應。110號令於今年3月份實施以來,很多從業者表示尚不敢嘗試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對很多問題拿捏不準,為了更好地幫助110號令落地,“新目錄”新增“C20000000鑒證咨詢服務”等多個品目。

四是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按照深化改革和政府采購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新增“C24000000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服務”品目,具體包括了12個類別。

全流程電子化

在如今的政府采購圈內,電子化早已深入人心,並滲透到了每壹個環節。在過去的壹年裏,各地積極探索,大步邁進,希望全流程電子化能夠盡快打通。

今年年初,福建省首創政府采購遠程談判模式,通過網絡遠程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該模式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購系統遠程開標功能實現供應商遠程解密投標文件,通過騰訊會議軟件、TrafficMonitor等實現線上交流和全程監控,有效保障供應商與專家在采購活動中合規、安全、可控地進行線上交流和報價。6月,山東省淄博市創新推出了市域內分散評標的新模式,支持專家就近選擇評審場地進行遠程評審。今年7月5日,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運行服務保障服務磋商項目在京開標,參與該項目的供應商代表無需趕到交易中心現場,而是坐在自己的辦公室與評審專家進行了視頻磋商……

其實,全流程電子化在技術方面已不存在較大的困難,很多系統開發公司都能夠研發出相應的系統和功能,但大家頗有疑慮的是法律風險問題,這也是實施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的掣肘之壹。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專家評審的保密性、封閉性是有嚴格要求的,專家如果不在指定場所評審,則會因缺乏全面有效的監督而面臨法律的問責,這也讓大家對真正意義上的遠程異地評審望而卻步。對此,有業內人士建議,建立相關制度,明確遠程異地評審對專家的要求。

機器碼壹致

今年,關於3份投標文件顯示機器碼壹致能否認定為串標的問題再次陷入爭論的漩渦,始終不能“蓋棺定論”。

有從業者表示,該問題的癥結在於取證難。如果投標文件的核心內容確實是由供應商自己編寫和提供的,圖文店只是將其加工整理成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形式,那麽,以制作機器碼壹致為由,直接認定3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編制,明顯與事實不符。在非同壹單位編制投標文件情況下,就不能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視為串標行為”的規定,認定3家供應商構成串標。至於3家供應商是否真的像其陳述的那樣不存在串標行為,需進壹步調查取證。因串標屬於嚴重違法行為,須由公安等部門調查認定,但壹般的串標線索達不到立案條件,財政部門只能根據87號令“視為串標行為”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電子化系統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應用,讓專門從事投標文件的制作者應運而生,以幫助不會制作電子標書的供應商。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制作電子投標文件,都可能存在同壹項目下的不同供應商不約而同地委托了同壹個投標文件制作者,或者購買了同壹個投標文件制作軟件,從而出現制作機器碼壹致的現象。如何防範投標文件制作市場滋生串標行為,是擺在監管部門面前的新課題。同時,判別制作機器碼壹致是否屬於串標行為,防止無辜供應商“躺槍”,也是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物業服務的評審

物業服務評審,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孰優?這依舊是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問題。

壹方認為,《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壹的采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壹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物業服務的規格、標準相對統壹,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另壹方則認為,物業行業利潤率非常低,很多都不到5%。如果物業服務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進行招標,公司要保證行業利潤率的話,則只能壓低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目前,這個行業的服務人員拿的基本就是社會最低工資,有很多甚至連最低工資標準都達不到。同時,將物業服務認定為“技術、服務標準統壹”的采購項目,以“壹刀切”的方式在物業服務政府采購項目中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不僅不符合物業服務需求差異大、標準難以統壹的客觀現實,同時,也難以確保政府采購需求的有效達成,進而引發惡性競爭。

電子賣場

如今,各地基本都有了自己的電子賣場。然而,業界本以為翹首以盼的110號令是來幫助規範電子賣場的,結果看完相關規定,卻壹頭霧水:電子賣場和框架協議采購到底是否為壹回事呢?

在這裏要明確的是,電子賣場和框架協議采購不能混為壹談。框架協議采購是壹種法定的采購方式,電子賣場是電子化交易平臺,框架協議采購不指定相應平臺。為了不沖擊框架協議采購的基本機制,110號令沒有籠統地將電子賣場納入框架協議采購的範圍。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框架協議采購與電子賣場完全沒有交集。如果電子賣場的運營機制符合110號令規定,比如,某直轄市針對集中采購目錄內品目建立的電子集市,那麽,它既是壹種電子賣場,又屬於框架協議采購的範疇;如果電子賣場的運營機制不符合110號令的規定,比如,目前多數地方所建立的電子賣場,那它就只能是電子賣場,而不是框架協議采購。

此外,需強調的是,建立電子賣場主要是為采購人開展集中采購目錄外、限額下的采購提供便利,目前在實踐中,壹些地方和部門將集中采購目錄內的品目納入電子賣場,實際上是通過電子賣場變更了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也是應予以糾正的。

信息系統采購

年初,“西安壹碼通”事件壹石激起千層浪,也把公眾目光再次聚焦到了信息系統采購的問題上。

提及政務信息系統采購,各方當事人不免緊蹙眉頭。此類采購是壹種非常復雜的項目,並常常面臨以下四個問題。

壹是采購需求“不知所雲”。即使是長期從事信息化相關工作的人,也未必對這個產業特別了解,而且信息化產品更新換代速度非常快。二是兼容性成“老大難”問題。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壹個單位首次招標采購信息系統,關註的企業會很多,且報價都不高。此種項目都是先“套牢”,再靠後續的功能擴展、駐場服務等盈利,企業中標之後,使用過程中也會有很多問題,功能模塊的設計往往很難和業務匹配,如果要調整,就要耗費較大的溝通成本。三是系統知識產權歸屬不清。大多數政務信息系統的知識產權歸開發企業所有,部分項目是采購人和企業雙方***有。四是數據安全問題令人擔憂。以政府采購信息系統為例,其不同於壹般的信息報送系統,它的管理對象既有政府,也有市場,既承載管理功能,也承載交易功能,還包括大數據統計分析等各種功能。壹些企業願意低價承接這樣的項目,壹部分原因就是他們希望掌握這些數據。

對此,業界普遍認為,亟須對此前出臺的有關辦法進行修訂,並提出了合理分包、修改價格分值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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