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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主編的成果是否屬於知識產權

編輯、主編的成果屬於知識產權範疇。理由:

什麽是知識產權

在英語中是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德語中是 "Gestiges Eigentum",都是 "知識(財產所有權)"或 "智力(財產所有權)"的意思。本義是 "知識(財產所有權)"或 "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知識產權。在臺灣地區,則稱為智慧財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以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為基礎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最早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於17世紀中葉提出,後由比利時著名法學家皮卡爾發展而來。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對從事智力創造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 "知識產權"、"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發明專利權、商標權和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的工業產權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作品等方面的著作權(版權)兩部分。

具體解釋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或者文化藝術等方面通過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壹定義包括三層含義:

(1)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有人稱之為精神(智力)產出。這種產出(智力成果)也屬於壹種無形財產或無體財產,但它不同於那種屬於有形產品(如電器)的無體財產,也不同於那種屬於權利(如抵押權、商標權)的無形財產,它是人類智力活動(大腦活動)的直接產物。這種智力產品不僅是思想,而且是思想的表現形式。但它也不同於思想的載體。

(2)權利主體對智力成果進行獨占、排他的使用,在這壹點上,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所以過去將其歸為財產權。

(3)知識產權的權利來源於經濟性和非經濟性兩方面的利益。這兩個方面是結合在壹起的,不可分割。因此,知識產權既不同於人格權親屬權(其利益主要是非經濟性的),也不同於財產權(其利益主要是經濟性的)。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在我國稱為版權)壹**** 兩部分。

■發明專利、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的工業產權構成。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商品名稱、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下僅指出壹些主要的工業產權類型: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的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是用於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和服務的商業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這些要素的組合構成。在中國,商標權的取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壹種識別標誌,因此商標權的作用主要是維護產業活動秩序,專利權的作用主要是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權和專利保護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後,授予專利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該發明創造的專有權。發明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發明享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屬於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由專利權人或者關系密切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采取司法與行政執法 "兩條途徑、並行運作、司法保障 "的保護模式。全區專利行政保護采取巡回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執法形式,重點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嚴重破壞專利法治環境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即商號權,是指使用自己註冊的商號(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免受他人滋擾的權利。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壹種人格權)。

此外,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不正當競爭等在《巴黎公約》中也有規定,但原產地名稱不屬於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壹般不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電影等構成著作權。版權是法律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對作品享有的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復制、翻譯、改編或表演等都需要得到版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本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當作財產。版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者+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

△版權。在我國,版權是在廣義上使用的,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權鄰接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都屬於著作權法的範疇。這是版權人對版權材料(作品)進行專有使用的專有權利。狹義的版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版權法》第 10 條)。將版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是不恰當的。版權有時與專利權和商標權相交叉,這是知識產權的壹個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

(2) 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的特點。

(3) 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的特點。

(4) 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

(5) 知識產權的取得需要法定程序。

■專有性,即排他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的專有權或壟斷專有權受到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 "強制許可"、"征用 "等法律程序才能改變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的智力成果,它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界的有形物或無形物,所以它既不能成為人格權,也不能成為財產權。另壹方面,知識產權是壹種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既有經濟性的又有非經濟性的,所以不能說知識產權是兩種權利的結合。例如,說版權是人身權(或人格權、精神權)和財產權的結合就是錯誤的。知識產權更為復雜(多重權利),既有經濟層面,也有非經濟層面。因此,知識產權應自成壹類,與人格權和財產權並列。

■地域性,即只在承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訂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受壹國法律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某些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的保護期內。即法律對權利的保護,都規定在壹定的有效期內,各國法律對保護期的長短可能壹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議或提出國際申請的權利,才有壹定的統壹保護期。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的所有權,如有權直接支配客體,可以進行使用、收益、處分等各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的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可轉讓性(包括繼承性)等。

■ 知識產權受到法律的多方面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排他性專有性,但由於人類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任何人都不宜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首先,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對其規定了各種積極的、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方法。例如,專利權要經過申請、審查和批準,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規定了各種條件(《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二十五條)。雖然版權在申請、審查和登記方面沒有這些限制,但《版權法》第 3 條和第 5 條也有限制。

△ 第二,在權利期限上,法律有特殊規定。這就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有很大的不同。

△第三,權利人有壹定的使用或實施義務。法律規定了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於版權,法律還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知識產權的歷史發展

曾幾何時,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知識產權被稱為無體財產權,與物權、債權壹起被納入財產權的範疇。從 "知識產權 "壹詞在國際上的流行,特別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成立以後,"知識產權 "已經完全取代了 "無形財產權"。"無體財產權 "壹詞。至於知識產權與財產權的劃分,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其自身的特點,與財產權有很大的不同。

了解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即如何對知識產權進行分類,既是壹個理論問題,也涉及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 年)第 2 條第 8 款規定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 年)第 2 條第 8 款規定:"知識產權 "包括與下列方面有關的財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錄音制品或表演藝術家的錄音或廣播;人類在所有領域的發明創造;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和商品名稱。

根據該條例,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第壹類是基於對人類在文化和產業各個方面的智力創造活動的保護,包括版權和發明權;第二類是基於對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誌的保護,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者又可分為以保護和弘揚精神文化為主的版權和以保護和弘揚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

但事實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 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就已經有了關於 "工業產權 "的條款,其中規定:

"工業產權的保護對象是專利:工業產權保護的客體是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品名稱、原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知識產權壹般分為兩類:版權和工業產權,工業產權下又有專利、商標、商號等。這種劃分也是合理的。工業產權與 "工業 "有關,版權則與 "工業 "無關。

現在,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慧的結晶越來越多地受到法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範圍也在逐步擴大。例如,保護的對象又增加了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而且還在不斷增加。所以知識產權是現在壹個還在不斷擴大的、壹個權利範疇的總稱。

關於知識產權,有很多問題需要研究。

189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國際局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國際局聯合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JIPRI),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1974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壹。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協作,促進全世界的知識產權保護,並確保知識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中國於1980年3月3日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並於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中華人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其他科技成果權六種知識產權,以及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明確了中國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在第七節中確定了與知識產權犯罪有關的八個條款。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律、行政法規也對相關知識產權作出了規定。

1994年6月16日,《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為三個部分:第壹,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第二,中國具有較高水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第三,中國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中國政府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和雙邊協議的誠意和全面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的廣泛贊譽和支持,並在最後指出,世界上總有壹些人對中國的發展變化視而不見,不顧基本事實,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妄加評論。這種論調無需爭辯,事實就是最好的答案。

知識產權相關小知識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日內瓦總部

189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國際局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國際局聯合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局(JBIPROC)、1967 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斯德哥爾摩成立;1974 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在北京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於 1967 年在斯德哥爾摩成立,1974 年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壹。其宗旨是通過國際合作與其他國際組織協作,以促進全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並確保知識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中國於1980年3月3日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6月3日成為該組織的正式成員。

■4.26世界知識產權日

■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由來

根據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的提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2000年第35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WIPO公約)生效之日"。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目的是在全世界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回顧

2001: 今天創造未來

2002:鼓勵創新

2003:知識產權是我們的事業

2004:鼓勵創造

2005 年:思考、想象、保護知識產權

2005 年:思考、想象、保護知識產權

2005: 思考、想象、創造:思考、想象、創造> 2005:思考、想象、創造

2006 年:知識產權--始於創意

2007 年:鼓勵創新

2008:

■ 從創新與擁有知識產權的關系來看,主要有三種途徑

壹是通過自主創新獲得知識產權;

二是通過聯合創新(即技術創新體系中的產學研結合)獲得知識產權;

三是直接引進知識產權。

版權:

1:版權由法律設立。

2:也叫版權。分為版權人格權和版權財產權。其中,著作權人格權的內涵包括公開發表權、署名權和禁止他人以歪曲、篡改的方式利用著作權損害著作權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權利

(1)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2)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或偽造的權利;

(5) 復制權,即通過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制作壹份或多份作品的權利;

(6) 發行權,即

(vi) 發行權,即通過出售或贈送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

(vii) 出租權,即(vii) 出租權,即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內容的除外;

(viii) 展覽權,即公開展示作品的權利。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

(ix)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公開播放表演的權利;

(j) 放映權,即、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影片和以類似於電影攝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k) 廣播權,即

(k) 廣播權,即通過無線手段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的權利,通過有線傳輸或轉播向公眾傳播已播 放的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揚聲器或其他向公眾傳播符號、聲音或圖像的類似手段傳播作 品的權利;

(xii)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權利,即(xiii) 電影攝制權,即通過電影膠片或類似電影膠片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 利;

(xiv) 改編權。

(十四)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以創作新的原創作品的權利;

(十五) 翻譯權,即把作品從壹種語言翻譯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

(十六) 匯編權,即把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排列組合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 版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因為著作權在保護這種排他性私有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到人類文明的積累和知識信息的傳播,因此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設計都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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