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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決定

壹、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3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8號)2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二、對《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安新區下放壹批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99號)部分條款及附件部分事項予以修改。

(壹)將“省人民政府決定向貴安新區下放123項行政管理事項,其中,直接下放95項,委托下放28項”的表述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決定向貴安新區下放120項行政管理事項。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機構和職能調整等情況,對下放事項實施動態調整”。

(二)將附件第2項“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科教用品免稅資格審核”事項依據修改為“《財政部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將備註修改為“省民政廳等部門配合實施”。

(三)刪除附件第5項“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依據“《貴州省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及汙染物排放許可管理辦法》”。

(四)將附件第6項“權限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許可證的審批”事項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正)、《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五)將附件第7項“放射性同位素轉入審批”和第8項“放射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審批”事項依據均修改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公布,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修正)”。

(六)刪除附件第10項“公路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水運工程監理資質許可認定及延續”事項;刪除第12子項“公路工程監理丙級資質許可”、第13子項“水運工程監理丙級資質許可”、第14子項“公路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水運工程監理資質延續”事項。

(七)將附件第14項“文物商店設立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文物商店設立審批”;將第28子項“文物商店設立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八)將附件第16項“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文物拍賣經營許可”;將第30子項“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文物拍賣經營許可”。

(九)將附件第19項“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第33子項“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十)將附件第28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6條等規定的處罰”事項名稱修改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9條等規定的處罰”;將第42子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6條等規定的處罰”事項名稱修改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9條等規定的處罰”。將附件第30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8條等規定的處罰”事項名稱修改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01條等規定的處罰”;將第44子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98條等規定的處罰”事項名稱修改為“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01條等規定的處罰”。

(十壹)將附件第91項“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鹽、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新辦白酒、食用酒精食品生產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食鹽生產許可”。

(十二)將附件第99項“權限內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和變更初審、審批”事項名稱修改為“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審批”;將第113子項“權限內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和變更初審、審批”事項名稱修改為“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十三)刪除附件第100項“人防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人防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認定”事項;刪除第114子項“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乙級以下資質認定(人防工程監理乙級、丙級資質認定)”、第115子項“人民防空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事項。

(十四)刪除附件第106項“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認證”事項;刪除第124子項“省級森林康養基地認證”事項。

(十五)將附件第108項“第二類醫療器械註冊和延續註冊”事項名稱修改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審批”;將第108項事項依據修改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醫療器械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體外診斷試劑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

(十六)將附件第110項“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將第110項事項依據修改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號)”。

(十七)將附件第111項“權限內藥品再註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修改為“國產藥品再註冊審批”;將第111項事項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刪除第148子項“變更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或者容器”、第150子項“改變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名稱”、第151子項“改變國內生產藥品的有效期”、第152子項“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事項。

(十八)將附件第112項“藥品經營(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企業許可和藥品經營(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企業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事項名稱修改為“藥品經營(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企業許可”。

(十九)將附件第114項“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許可、品種註冊及調劑使用審批”事項名稱修改為“醫療機構配制制劑許可、品種註冊、再註冊、補充申請及調劑使用審批”;將第114項事項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醫療機構制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第179子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名稱修改為“醫療機構配制制劑許可”,第181子項“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許可變更”名稱修改為“醫療機構配制制劑許可變更”。

(二十)將附件第117項“省級權限內藥品補充申請備案”事項名稱修改為“省級權限內境內生產藥品備案”;將第117項事項依據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8號)、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藥用輔料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2〕212號)、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加強藥用玻璃包裝註射劑藥品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註〔2012〕132號)、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中藥生產中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4〕135號)”;將第184子項“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事項名稱修改為“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刪除第185子項“變更國內生產藥品外觀,但不改變藥品標準的”、第186子項“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藥典》備案”、第187子項“補充完善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安全性內容”、第189子項“按規定變更國內生產藥品包裝標簽”、第192子項“改變國內生產藥品制劑的原料藥產地”、第193子項“改變國內生產藥品制劑的輔料供應商”、第194子項“改變國內生產藥品制劑的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或者容器供應商”事項。

(二十壹)將附件第118項“藥品出口銷售證明”拆分為兩個子項“藥品出口銷售證明(未在我國註冊的藥品)”“藥品出口銷售證明(已批準上市的藥品、已批準上市藥品的未註冊規格)”。

(二十二)將附件第121項“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備案”事項依據修改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39號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向貴安新區下放壹批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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