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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帶藥品過大陸需要收多少稅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關於明確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

為進壹步增強海關執法透明度,方便旅客進出境,明確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規範和統壹海關驗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壹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有關短期內多次來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驗放標準等事項另行規定。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5號 關於發布新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

為適應市場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務院2011年1月批準調整的《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6號公布),海關總署重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以下簡稱《歸類表》,詳見附件1)及《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以下簡稱《完稅價格表》,詳見附件2),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07年6月修訂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25號公布)同時廢止。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壹、進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則歸類:

(壹)《歸類表》已列名的物品,歸入其列名類別;

(二)《歸類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歸入相應類別;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則歸入相應類別的物品,歸入“其他物品”類別。

二、進境物品完稅價格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壹)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二)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三、納稅義務人對進境物品的歸類、完稅價格的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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