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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部門紀檢詢問調查期限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中相關的幾個時限

我們在藥品行政處罰過程中接觸許多時限概念,而在實際過程中,有些人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處理問題,從而夠成我們行政行為違反了時限,即為違法,因此這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現就實際稽查工作中接觸的壹些時限,根據《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總結如下:

壹、發現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壹、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二、有客觀的違法事實;三、屬於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二、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稽查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25日內),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已立案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理通知書》,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當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順延至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撤案決定之日。

四、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3日內可以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陳述和審辯。

五、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後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人員的組成、聽證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並於舉行聽證會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送達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七、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就近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代送或者用“雙掛號”郵寄送達,郵局回執註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八、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九、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七日內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十、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至指定的銀行。如果不是當場繳款,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十壹、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內向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時限也應是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

十三、依照《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受理的案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登記,登記應當采用專用筆記本,並妥善保管。對受理案件中屬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經辦人應當填寫《舉報登記表》,並在60日內將是否立案查處的情況告知舉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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