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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卻費的範圍和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下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符合衛生標準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等方式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導致中暑,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將 "中暑 "列為物理因素導致的職業病。因此,職工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導致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安監總安健[2012]89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在高氣溫、或強烈熱輻射、或伴有高空氣濕度(相對濕度為80%RH)的組合異常作業條件下,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社會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在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中進行的作業。

高溫作業WBGT指標測量按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職業接觸限值按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高溫作業按照《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分級 第 3 部分:高溫》執行;高溫作業按照《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分級 第 3 部分:高溫》執行;高溫作業按照《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分級 第 3 部分:高溫》執行。第 3 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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