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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爭議解決的主要類型有

選擇性爭議解決的主要類型有調解或調停、中立聽證人協議、小型審判、陪審團簡易審判、租用法官、租用法官和事實發現方法,此外還有特別主事人、法院附屬仲裁、監察員制度和少年法庭。

替代性爭議解決(ADR),又稱選擇性爭議解決(SDR),是對非訴訟、非仲裁、選擇性爭議解決的統稱。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ADR)是指任何通過協議而非法律程序可接受的具有約束力的強制性裁決來解決爭議的方法。

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主要特點

I.自願性

或者說合意性、選擇性或自主性,在 ADR 中發揮著重要作用。ADR 的過程和形式壹般都是當事人自願的,甚至爭議解決的結果是否具有強制性也取決於當事人。如果 ADR 程序成功,很可能是雙贏的局面;如果不成功,損失的只是時間和 ADR 程序的適度成本。

第二,非正式性

或簡單性。ADR不像訴訟那樣需要國家權力和法院的介入,壹切以訴訟法為依據,也不像仲裁那樣註重起碼的正當程序要求。相反,ADR的程序極其靈活,甚至很難說它有什麽必須的正式程序,當事人也不必處於對抗的地位。

三、復合

或 **** 整合。在ADR過程中,只要當事人願意,多種方法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補充的。ADR程序與訴訟程序、仲裁程序甚至也***通。

四、保密性

ADR壹般不對外界公開,有利於當事人放棄對抗,營造和諧氛圍,在小範圍內心平氣和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同時,保密也意味著當事人在 ADR 過程中的所作所為,以及 ADR 調解員(如調解員)的言行,不得被當事人在後續的訴訟、仲裁或其他解決同壹爭議的程序中用作證據,ADR 調解員也沒有相應的作證義務。

V.前瞻性

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持續的關系,ADR 方案可能會特別有效。這壹點在商事爭議解決中尤為重要。

出於對彼此之間商事關系的考量,當事人既要對當前爭議作出安排,又要放眼未來,通過訴訟可能難以達到目的,而通過ADR達成新的協議,不壹定要對現有爭議定性,但相互讓步、各得其所的可能性較大。

六、非強制性

ADR各種方法的結果是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沒有公**** 力介入或公**** 力對糾紛解決過程影響不深,其結果通常不具有強制性。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和壹些國家的國內法來看,在壹定條件下,通過ADR達成的解決方案可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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