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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和衛生計生委的區別

現在兩個部門都合並了。這是壹個部門。

原衛生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具有醫療保健、公共衛生、衛生監督、疾病預防等職能,履行相關職責。

衛生計生委也是政府職能部門。隨著國家部委體制改革,原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與衛生部合並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自此,從上到下,全國各省的衛生計生部門合並為壹個部門,履行兩項職能,即衛生計生職能。

衛生局是地方各級醫院的主管部門。有辦公室、醫務政治部、健康教育所、愛衛會等職能部門,分管食品衛生、執業醫師法的實施、醫療事故的處理等等。

主要功能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因地制宜,研究起草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地方衛生事業發展和改革的相關規劃、工作計劃、政策和指導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當地衛生發展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傳染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依法對傳染病進行監測,建立預警機制,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蔓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宣傳。

(四)負責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負責建立當地院前急救體系和醫療救治體系,組織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五)負責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等相關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研究和監測與人民健康密切相關的各類重大風險和致病因素。

(六)負責地方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設置、醫療服務機構設置、醫療新技術運用、大型醫療設備配置、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和婦幼保健專項技術等工作。依法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監督管理采供血機構和臨床用血安全。

(七)負責制定或審定(審核、批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護理、醫療技術及相關服務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和職業道德,並實施監督管理。

(八)依法管理醫療機構內部臨床藥學工作。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醫療衛生服務價格,負責監督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的執行。

(九)負責制定地方中醫藥工作規劃,促進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協調發展。

(十)研究制定社區衛生、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壹)負責制定地方衛生科技規劃,組織地方重大衛生問題研究和重點科研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負責地方實驗室及其與人群健康相關的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管。

(十二)負責制定本地衛生人才規劃;指導和組織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資格認證相關工作;負責制定衛生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相關專業培訓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收集和發布本地公共衛生、醫療服務等相關衛生信息和政府信息;組織醫療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衛生局幹部管理工作;與相關部門共同管理醫保局。

(十五)負責受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十六)承辦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內設機構21,管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業務工作。

2065438+200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整合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職責,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整合國家衛生計生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醫療保障局;不再保留國家衛生計生委。

主要職責

(壹)負責起草衛生、計劃生育和中醫藥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政策和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和醫療保障改革,統籌衛生計生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計生規劃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對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幹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檢疫和監測傳染病名錄、衛生應急和緊急醫療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預案;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的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相關監測、調查、評價和監督,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新原料、新品種、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的安全性審查。

(四)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基層衛生計生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計生和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衛生專業人員準入和資格標準,制定並實施衛生專業人員職業規則和服務標準,建立醫療服務評價、監督和管理制度。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評價運行機制,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建議。

(七)負責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鼓勵和支持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參與制定藥品規範。

(八)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監測,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的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的實施,減少出生缺陷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幫助和促進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和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聯動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計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機制。

(十壹)組織制定全國衛生計生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計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制定衛生計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計生相關科研項目。參與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調指導高等學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地方衛生計生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壹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開展與港澳臺的交流合作。

(十五)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管理,負責國家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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