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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行為是某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也就是說,凡是將某種商品作為合格的或者特定的藥品進行制造、加工、收集、收藏的行為,都是生產假藥的違法行為。

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這個演員必須生產和銷售假藥。

3.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在臨床使用自制藥品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犯這個罪的單位,比如現在很多醫院都有制劑室生產自用的藥品,還有壹些醫療單位,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非法生產劣藥或者生產超出臨床使用範圍的藥品。還有個別醫療單位明知是假藥而違規銷售,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人體健康,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壹)含有過量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的;

(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延誤診療的;

(四)缺乏急救必需的顯著有效成分的。

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使用生產、銷售的假藥,造成嚴重殘疾、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危害特別嚴重”。

第九條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證照,或者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技術的,以* *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論處。

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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