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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438+2009上海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辦法

上海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管理辦法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油脂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3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餐飲服務(含單位用餐,以下簡稱“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食品即食即銷活動中產生的廢棄食用動植物油和含食用動植物油的廢水。

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本市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餐廚廢棄油脂產生單位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商務、環保、水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管理的跨部門綜合協調。

第五條(單位主要責任)

本市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食品生產銷售的經營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產生單位”)和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是餐廚廢棄油脂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發現問題立即處理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源頭削減、資源利用和綜合管理)

該市鼓勵通過改進加工技術和引導公眾科學飲食來減少餐廚廢油的數量。

本市實施餐廚廢棄油脂資源化利用符合產業發展導向。

本市推進實施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壹體化經營模式。

第七條(接收和運輸單位的確定)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餐廚廢棄油脂產生量,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本轄區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的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單位不能滿足本轄區餐廚廢棄油脂收運需求的,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增加。

產生單位可以設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企業收集、運輸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並經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在本轄區內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的單位和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的企業(以下簡稱收運單位),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收運要求。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活動。

第八條(收發貨單位投標方案及投標要求)

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收運單位招標方案,明確收運單位的數量和條件、服務範圍和服務期限,並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實施。

收運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有與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量相適應的自有廂式貨運車輛和收集容器,並取得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車輛和收集容器裝有電子監控設備。

(三)有與收集、運輸餐廚廢棄油脂相適應的儲存、初加工場所和車輛停放場所;貯存和初加工場所及汙染防治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並安裝電子監控設備。

(四)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五)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標時可以設定嚴於前款規定的招標條件。

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的收運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收運服務協議”)。收運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規範、收運的餐廚廢棄油脂去向、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9條(處置單位的確定)

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量,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在本市從事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處置單位不能滿足本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需要的,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增加處置單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活動。

第十條(處置單位招標要求)

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有符合處置要求的處置設施、計量和原料檢測設備;處置後產品符合本市產業發展導向要求,采用的處置技術和工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三)處置場地的選址和汙染防治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安裝了電子監控設備。

(四)有五名以上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五)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六)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招標時,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定嚴於前款規定的招標條件。

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服務協議(以下簡稱“處置服務協議”)。處置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服務範圍、服務期限、服務規範、餐廚廢棄油脂處置後的產品及其去向、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壹條(定向收運)

產生單位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交付給本辦法第七條確定的收運單位,並與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合同。收運合同應當明確收運時間、頻次、數量以及餐廚廢棄油脂的收購價格。

餐廚廢棄油脂收購價格應當按照本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食品協會、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制定的餐廚廢棄油脂收購指導價格確定。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的原則,對餐廚廢棄油脂收購指導價格的制定給予指導。

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廢棄油脂提供給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收運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油脂。

第十二條(定向處置)

收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廢棄油脂送至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確定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並與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處置合同應當明確發送餐廚廢棄油脂含水量指標、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收購價格等內容;其中,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收購價格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制定的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指導價格確定。

第十三條(合同備案)

收運單位應當自收運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收運合同報運輸服務所在地的區(縣)備案。

處置單位應當自處置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將處置合同報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生產單位的申報)

產生單位應當每年以1向所在地(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本年度餐廚廢棄油脂的種類和產量。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的安裝要求)

產生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容器收集餐廚廢棄油脂。其中,餐飲服務單位還應當按照本市相關推廣計劃安裝符合要求的油水分離器。

油水分離器的技術規格應符合國家《餐飲廢水隔油池》(CJ/T295-2008)的要求。

新設立的餐飲服務單位未按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不得發放口岸衛生許可證,環保部門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六條(發電機組的收集和使用要求)

產生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廢油收集容器和油水分離器完好並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產生單位應當單獨收集餐廚廢油,不得將餐廚廢油混入餐廚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中或者裸露存放。

第十七條(收運聯單)

生產單位向收運單位交付餐廚廢棄油脂時,應當確認交付的餐廚廢棄油脂種類和數量,並按照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在《餐廚廢棄油脂收運服務清單》(以下簡稱《收運清單》)上簽字蓋章。

收據和運輸單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八條(收集和運輸要求)

收運單位應當按照收運服務協議和收運合同的要求,定期收運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油脂。

收運單位應當按照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收運餐廚廢棄油脂的車輛外展示其名稱、標識等信息。

收運單位收運餐廚廢棄油脂時,收運車輛和收運容器的電子監控設備應當保持開啟,並與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連接。

收運單位應當對餐廚廢棄油脂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滴漏、遺撒。

第十九條(對接收和運輸人員的要求)

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運的收運人員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的要求,穿著統壹的工作服,佩戴身份標簽。

收運人員應當參加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第二十條(貯存和初級加工場地的要求)

收運餐廚廢棄油脂的車輛進入貯存和初加工場所時,收運單位應當將收運清單記載的餐廚廢棄油脂種類和數量與車輛實際收運的餐廚廢棄油脂種類和數量進行核對。

貯存和初加工場所安裝的電子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保持開啟,並與區(縣)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連接。

貯存和初加工場所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壹條(聯合文件的處理)

收運單位將餐廚廢棄油脂送交處置單位時,應當確認餐廚廢棄油脂的種類和數量,並按照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與處置單位在《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服務聯單》上簽字蓋章。

餐廚廢棄油脂處置服務聯合清單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二十二條(處置要求)

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處置服務協議的要求處置餐廚廢棄油脂。餐廚廢棄油脂處置後的產品應當符合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

處置場安裝的電子監控設備應當全天保持開啟,並與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時連接。

處置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廢棄油脂處置設施設備完好,並定期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和評估。

處置場所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禁止處置的要求)

處置單位不得將未經處理的餐廚廢棄油脂或者處置後不符合相應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轉售或者挪作他用。

未經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

第二十四條(會計和信息管理要求)

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油脂記錄臺帳,如實記錄每日交付、收運、運輸或者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的種類、數量、時間和相關單位名稱。

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記錄簿記錄的內容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形成的檢測、評價結果等信息錄入本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並每月將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的信息報送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

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逐步將本單位的信息管理系統與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相連接。

生產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逐步使用電子表格。

第二十五條(行業自律)

全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食品協會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督促生產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加強對餐廚廢棄油脂生產、收運和處置活動的管理;對於違反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考核制度)

市和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水務、公安、城管執法、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的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活動進行評審,並向社會公布評審結果。

收運處置單位考核不合格的,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收運處置服務協議暫停或者終止其餐廚廢棄油脂收運處置活動。

第二十七條(相關許可監管)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餐飲服務單位油水分離器的安裝和使用以及申報、收運合同、收運收據和記錄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口岸衛生許可證發放和延續的審核內容之壹。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餐廚廢棄油脂生產申報、收運合同、收運清單、記錄臺帳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食品生產許可證發放和換發的審核內容之壹。

商場、超市等食品經營單位的經營場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油脂生產申報、收運合同、收運清單、記錄臺帳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作為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和延續的審核內容之壹。

第二十八條(獲取信息)

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和市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水務、公安、城管執法、出入境檢驗檢疫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溝通,建立餐廚廢棄油脂監管信息共享系統。

第二十九條(應急處置)

市和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餐廚廢棄油脂處理應急預案,做好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投訴的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案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完畢,並反饋處理結果;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壹條(未經許可收集、運輸和處置的處置)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城管執法部門的監督下,將擅自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餐廚廢棄油脂交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廢棄油脂收集、運輸、處置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生產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油脂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收運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收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將餐廚廢棄油脂送交本辦法確定的處置單位處置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未按規定將收運合同備案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保持電子監控設備開啟或實時聯網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要求檢查的,罰款2000元至5000元。

第34條(對處置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辦理處置合同備案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保持電子監控設備開啟或實時聯網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停業的,處以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置單位擅自停業,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安全的,市綠化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處置服務協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會計和信息管理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生產單位、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要求建立餐廚廢棄油脂記錄臺賬的;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未按要求報送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的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案件的移交)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產生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行為,且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並將案件材料及時移送城管執法部門。

第三十七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和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壹)非法確定收運單位或者處置單位的;

(二)未將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納入相關行政許可審查的;

(三)對發現或者投訴、舉報的違法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油脂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利用動物、動物產品和食品加工廢棄物生產食用油的處理)

牲畜、家禽等動物和動物產品。對已經病死、變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作為生產食用油的原料。

食品加工廢棄物應當按照《上海市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不得作為生產食用油的原料。

本市農業、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綠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病死畜禽、動物產品和食品加工廢棄物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39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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