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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2號)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9年12月27日經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並於2020年1月15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月17日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9年12月27日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

20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威海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決定:

對《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務、海洋、文化和旅遊、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城市風貌保護相關工作。”

(二)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歷史優秀建築”修改為“歷史建築”。

(三)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編制城市風貌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不同區域的發展條件、用地性質以及分區關系,科學規劃城市布局,保持城市特有的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和建築風格,塑造城市整體形象,並與詳細規劃相銜接。”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明確保護範圍、建設控制範圍、風貌保護要素、保護實施方案等。

“詳細規劃經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修改為:“劃定的城市綠線、藍線、紫線是對應區域的城市風貌保護範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詳細規劃,規定保護要求和控制指標”。

(六)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全市自然岸線保有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七)刪去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第四項。

(八)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從事新建港口、碼頭等活動。”

(九)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十)刪去第五十條。

(十壹)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二)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分別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刪去其中的“海洋與漁業部門”,將“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等部門”。

(十三)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區域內從事新建港口、碼頭等活動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的罰款。”

(十四)刪去第五十九條。

(十五)將第六十壹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其中的“水利行政部門”修改為“水務行政部門”。

(十六)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第壹項。

對《威海市居民養老服務保障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養老服務保障相關工作。”

(二)將第八條、第五十七條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三)將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前款要求,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分別在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意見書中作出規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將第三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條件,並依法辦理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

(六)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養老機構需要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實施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和實施日期等事項。”

(八)將第五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擠占和挪用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用地;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刪去第六十條。

(十)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二條,第壹項修改為:“(壹)未依法辦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備案等有關手續的”。

對《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二)刪去第十八條。

(三)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壹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四)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五)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水利”修改為“水務”。

(六)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其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

(七)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其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八)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其中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將第五十壹條改為第五十條,其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壹)刪去第五十四條。

(十二)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其中的“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十三)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其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修改為“城區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十四)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其中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對《威海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六條修改為:“市、區(縣級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功能區劃的編制和飲用水水源地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區(縣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服務工作。

“市、區(縣級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項目用地和礦產資源開采審批,以及土地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的規劃和建設管理以及退耕還林政策的制定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二)將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五)使用炸藥、毒品、化學藥品捕殺魚類”。

(三)將第十四條第九項修改為:“(九)破壞濕地,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行為”。

(四)將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三)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增加三項,作為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四)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場;

“(五)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六)圍墾河道、灘地,或者在河道、水庫等采石、采砂、取土、棄置砂石。”

(五)第十六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二項:“(二)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三十七條中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七)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八)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九)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故意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防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十)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和保護區內丟棄農藥包裝物、反光膜等農用生產資料產品廢棄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的,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丟棄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丟棄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壹)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專業戶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威海市海岸帶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壹)將第六條修改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整合管理力量,形成監管合力。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線向陸地壹側海岸帶涉及自然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海岸帶的建設規劃和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規範入海排汙口設置,防治汙染物對海岸帶的汙染損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岸線向海壹側的海岸帶保護的監督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沿海防護林體系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對海岸帶範圍內濕地保護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和旅遊、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岸帶保護的相關工作。”

(二)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三)將第十條第壹款修改為:“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海洋、林業、海事等部門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全市統壹的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確定海岸帶保護範圍、分類保護體系和管控要求。”

(四)將第十壹條修改為:“編制海岸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生態保護紅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旅遊規劃、港口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五)將第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除國防安全需要外,在嚴格保護區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開發建設項目,在限制開發區域禁止工業生產、礦產資源開發和商品房建設。”

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嚴格保護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禁止設置排汙口、炸毀礁石等損害海岸帶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鼓勵開展退堤還海、清淤疏浚、生態廊道建設等提升海岸帶資源價值和恢復海岸帶生態功能的整治修復活動。”

(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全面禁止圍海填海。圍海填海活動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七)將第二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海岸帶範圍內海水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禁養區內禁止各類水產養殖活動。限養區內不得超越養殖證許可範圍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八)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經批準”。

(九)刪去第三十八條。

(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其中的“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十壹)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壹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在海水養殖禁養區內從事水產養殖活動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違法養殖設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將第二款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十二)刪去第四十壹條。

(十三)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沙灘內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在沙灘內擅自設置經營攤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在城市規劃區內沙灘從事露天燒烤等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十四)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分別改為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其中的“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十五)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擠占公***活動區域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十六)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在海岸帶範圍內新建入海排汙口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海岸帶及入海河流擅自排放未經無害化處理或者超標汙水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城市風貌保護條例》《威海市居民養老服務保障條例》《威海市節約用水條例》《威海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威海市海岸帶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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