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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政府監管、生產經營者自我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質量保障和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享機制,推進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保障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經費、技術支持等落實到位。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安全自我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加強食品安全社會監督。鼓勵市民、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等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第二章 政府監管職責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我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情況組織開展評價。

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對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制定評議、考核和評價的標準和制度。第九條 評議、考核和評價工作應當吸收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院所、消費者委員會、新聞媒體和市民代表參加。評議、考核和評價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評議、考核和評價相關工作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第十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壹)食品及其生產、加工、運輸、倉儲和銷售的監督管理;

(二)餐飲服務領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三)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和流通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制定食品相關標準或者規範;

(五)組織食品安全風險交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壹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屬各轄區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基層派出機構負責所在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可以以各自名義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十二條 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各轄區監督管理機構設立食品安全總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食品安全總監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負責組織、協調食品檢驗、日常監督以及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決定有關食品安全責任約談、責令改正等行政管理措施;

(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轄區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安全總監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轄區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負責,向其報告工作。第十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業化食品安全檢查執法人員,開展下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壹)對生產經營過程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開展監督性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根據食品安全總監的決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責任約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社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督導員,協助專業化食品安全檢查執法人員或者其他相關執法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導員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壹)巡查登記;

(二)現場快速檢測;

(三)收集並報告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四)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五)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輔助工作。

食品安全督導員取得的現場快速檢測結果不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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