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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的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適用範圍為中華人民***和國境內。

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藥品按照性質分類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中西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藥品保管原則如下:

1、性能相互影響,容易串味,名稱容易搞錯的品種也應分開存放;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毒性藥品應專庫或專櫃存放,指定專人保管;

3、危險品應嚴格執行公安部頒發的“化學危險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爆炸物品管理規則”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按其危險性質,分類存放於有專門設施的專用倉庫;

4、有效藥品按效期遠近,按批號,依次專碼堆放。並按“中國醫藥公司醫藥商品調拔責任制”規定的期限,定期報告業務部門及時銷售;

5、長期儲存的怕壓商品定期翻碼整垛,貨垛間應采取必要的隔墊措施;

6、退貨商品應單獨存放和標記;

7、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藥品外包裝標記的要求,安全操作,防止野蠻裝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藥品追溯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進藥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對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進行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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