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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需要哪些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組織對藥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發給認證證書。

其中,生產註射劑、放射性藥品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制品的藥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壹規定。

第六條 新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藥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準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

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

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生產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生產活動全面負責。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壹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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